一個讓空間鬆綁與財政節省在同一個行政框架內同時成立的政策提案
台灣的健身產業政策問題,長期被切割在三個互不相干的行政框架裡:內政部管都市空間、衛福部管健康促進、體育署管運動設施。每個機關都有自己的績效指標、自己的預算邏輯,沒有人在意三者之間的交叉點。這篇研究報告提出一個具體建議:在都市再生計畫中加入「每千人健身設施可及率」這個量化指標,讓空間政策、健康政策與產業政策在同一個評估框架內對話。
台灣目前對健身產業的管理,至少涉及六個以上主管機關,但這些機關的績效考核從來不互相參考。
內政部在推動都市再生與都市更新時,核心指標是容積率、建蔽率、公設比、綠建築認證等。衛福部在推動健康促進時,核心指標是慢性病盛行率、運動人口比例、醫療花費。體育署在管理公共運動設施時,追蹤的是場館數量、使用率與承辦活動場次。
這三組指標體系之間,沒有任何一個共同的量化連結。
這不只是行政效率問題。這個「各說各話」的結構,直接造成了一個矛盾現象:台灣每年花大量公共資源在醫療與長照,卻不願意在「讓人不生病的設施」上做系統性投資,更不在都市規劃裡追蹤這些設施的覆蓋率。
台灣的都市再生政策,近年以「都市再生前進基地(URS)」、「都市更新」、以及各縣市自辦的「都市再發展策略」為主要載體。這些計畫的績效指標,普遍集中在以下幾類:
上述指標體系有一個共同的缺口:它們關注了人的移動(步行、騎車),卻沒有追蹤人的主動健康行為基礎設施——也就是讓人能夠規律運動的場所覆蓋率。
這不是憑空的倡議。國際學術界與政策圈已有充分的實證基礎,支持將健身設施可及性納入都市健康指標體系。
世界衛生組織歐洲辦公室長期推動「健康都市計畫(Healthy Cities)」,其核心主張之一是:城市的建成環境(built environment)是影響居民健康行為最根本的結構性因素,而非個人意志力。WHO 的評估架構明確將「運動設施的步行可及性」列為都市健康的量化指標之一。[1]
2022年《刺胳針全球健康》(The Lancet Global Health)一項涵蓋全球 25 個主要城市的比較研究發現,在城市規劃政策中明確納入「健康促進設施可及性」指標的城市,其居民規律運動比例顯著高於未納入的城市,且與長期醫療支出呈負相關。[2]
PMC(美國國家醫學圖書館)收錄的多篇系統性文獻回顧指出,居住地距離運動設施的可及性(以步行15分鐘或公共運輸30分鐘為標準)是預測居民規律運動頻率的最強結構性預測因子之一,影響力甚至高於個人收入因素。[3][4]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現況調查」顯示,台灣規律運動人口雖持續成長,但城鄉差距、年齡層差距明顯,且民眾指出「附近沒有適合的運動場所」仍是不運動的主要原因之一。[5]
然而,台灣目前沒有任何政府機關定期追蹤「縣市或行政區的健身設施可及率」,導致政策干預無從精準。
| 城市 / 地區 | 健身設施可及性指標 | 納入都市計畫 | 定期公開追蹤 |
|---|---|---|---|
| 新加坡 | 每10萬人運動設施密度、步行15分鐘可及率 | ✓ | ✓ 年度報告 |
| 日本(東京) | 每行政區運動施設整備率 | ✓ | ✓ 都政白書 |
| 英國(倫敦) | Sport England Active Design 場館可及性標準 | ✓ 納入規劃指引 | ✓ |
| 台灣 | 公共運動場館總數(全國彙整) | ✗ 未納入都市計畫績效 | △ 僅全國加總,無區域密度追蹤 |
本文的核心建議是一個具體且可執行的指標設計,不需要立新法,只需要在現有政策框架中加入一個新的量化維度。
這個指標的設計邏輯在於:它同時是「問題診斷工具」和「政策問責工具」。
當一個行政區的健身設施可及率低於設定基準值(如每千人 0.5 處),都市計畫部門就有具體數字支持「這個地區需要增加運動設施」的規劃決策。當一個縣市政府承諾提升健康促進成效,這個指標可以追蹤他們是否真的在改善基礎設施。
這個指標的真正價值,在於它能把兩個目前各自存在的政策問題,放進同一個行政框架。
目前台灣有大量小型健身工作室設於住宅區或住商混合區,合法性模糊(詳見倡議資料庫地方政府議題)。這個情況長期無解的原因之一,是都市計畫部門沒有動力鬆綁——因為沒有指標告訴他們,這個地區的健身設施是否不足。
一旦「每千人健身設施可及率」成為都市再生的追蹤指標,邏輯就改變了:
空間鬆綁從「業者的個別請求」變成「都市計畫的量化目標」,推動邏輯完全不同。
空間鬆綁有一個常被忽略的配套問題:即便土地使用分區允許健身工作室設立,業者在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仍面臨另一道不成比例的門檻——消防安全設備標準。
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並未為健身肌力訓練場所設立獨立類別。各縣市建管處的實務處理方式不一,部分縣市要求健身房比照「集會類」或「文教類」設置自動撒水、排煙設備及特定寬度的逃生出口,標準接近 KTV、舞廳等娛樂場所。
然而健身肌力訓練場所的實際風險特徵與上述場所截然不同:
本文建議,消防署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應共同訂定「健身體適能場所」的獨立使用類組,依據實際風險特徵制定相應標準,與娛樂場所明確區隔。此一改革不涉及降低真實安全標準,而是讓監管標準回歸比例原則。
衛福部每年在慢性病(糖尿病、心血管疾病、肥胖相關)的醫療支出上耗費龐大資源。國際研究已充分證明,規律運動是降低這些支出最具成本效益的干預手段。[6]
若將「每千人健身設施可及率」納入都市再生指標,並連結衛福部的「健康促進成效評估」,就可以建立一條可量化的因果鏈:
這條因果鏈一旦建立,「投資健身基礎設施」就從「軟性福利」變成「硬性財政效益」,完全改變政府決策的誘因結構。
WHO 估計每投入 1 美元於身體活動促進,可節省約 3.2 美元的醫療支出(WHO Global Action Plan on Physical Activity 2018-2030)。台灣若以健保署慢性病醫療支出為基準,建立本土化的投資報酬模型,可為此政策提供更具說服力的財政論據。建議衛福部委託獨立研究機構進行台灣版本的成本效益分析。
這個提案涉及多個機關,但推動路徑是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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